2022年3月16日、23日、30日,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日本海洋法实践”系列演讲在线上成功举办。本次系列讲座邀请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圣惕教授担任主讲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国际法实践中心主任徐小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邱文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研究员刘丹、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雷筱璐、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徐奇、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张诗奡分别担任与谈人。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郑志华主持系列讲座。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与战略研究所、复旦大学、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厦门大学、南京大学、中山大学、上海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海南大学、海南省委党校、宁波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武汉大学、海南省三亚市法学会等单位的560余人次专家学者和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系列讲座。
讲座开始之际,郑志华介绍了主讲人高圣惕教授和各位与谈嘉宾的简要情况,并对参加本次讲座的专家学者和同学表达热烈的欢迎。郑志华表示,日本对外大陆架的主张问题、冲之鸟礁法律地位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解释和适用的双重标准问题、以及相关海域外大陆架划界的国际司法化问题都是当前国际法研究中大家普遍关心的话题。譬如有关国际法解释和适用的双标问题对于国际法治和国际秩序到底有哪些危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双重标准的现象,怎样才能消除或者减少国际法实践当中的双重标准现象?这些都是非常值得深入研究和认真思考的话题。高圣惕教授长期研究国际法问题,造诣深厚、眼光独到,他相信高老师的讲座必然会给大家带来新的思考和启迪。
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郑志华主持系列讲座
高圣惕老师第一讲主题是《日本的外大陆架主张:冲之鸟礁个案研究》,他从日本冲之鸟礁案为切入,以《海洋法公约》第76条及第121条为线索,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日本以冲之鸟礁主张的相关海洋权益的合法性。他指出,日本用冲之鸟礁来主张面积达到40万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以及依据《海洋法公约》第76条用冲之鸟礁主张面积25.5万平方公里的外大陆架的荒诞与不合法,系非法侵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的一个例子。尽管日本政府认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无权处理关于冲之鸟礁法律地位的争端,但是日本同时认为,冲之鸟礁涉及的争端是《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日韩跟中日之间的这个争端并非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一第5条第a款当中的陆地争端和海洋争端。所以,相关问题只是悬置并没有解决。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圣惕教授担任主讲人
徐小冰老师认为,日本一方面中国遵守南海仲裁裁决,然而自身又在冲之鸟礁上有截然不同的主张,这中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和双标。客观上,国际社会进入到一个双标泛滥的时期,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西方国家利用自身掌握舆论工具肆无忌惮地搞双重标准,应当抓住合适时机迫使他们做出表态、进行澄清。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国际法实践中心主任徐小冰发言
邱文弦老师指出,国际司法构处理海洋划界争端案件的进度在加快,有些国家将海洋法武器化、政治化,从我们周边海域、周边的邻国来看,效仿南海仲裁案提出涉海之诉,以及相关邻国的相关国内立法在大国引导下的操作越来越多,值得我们关注、思考,并且积极应对。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邱文弦发言
在讨论环节中,专家学者还围绕着“是否存在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的岩礁”、“如果日本在冲之鸟之所谓EEZ捕鱼,并驱赶甚至逮捕我国在该海域捕鱼之渔民,我国有何办法应对”、“如出现我国渔民在日冲之鸟所谓EEZ被抓捕之事例,或韩国渔民遭遇同样情况,还能说中韩对于日冲之鸟所谓EEZ的主张仅仅是路见不”吗”等问题深入进行了探讨。
高圣惕老师第二讲主题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双重标准》。他认为,较大的岛屿是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即便事实上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不能维持人类不能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南海仲裁裁决的解释跟日本等国等国家实践是背道而驰的。这些国家不可能同意该国所属的岛岛礁必须经历第121条第3款的测试,也根本不可能接受南海仲裁裁决的解释。他还指出,比太平岛还小的岛屿,即便不能维持人类居住,也可以成功的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众多国家实践表明,好多比太平岛还小的岛礁都被主张EEZ跟大陆架,那这些国家必然主张那些海上地物是不属于岩礁的岛屿。如果冲之鸟礁可以合法主张EEZ及大陆架,所有这些国家的主张都可以合法化。如果冲之鸟礁不能合法主张EEZ及大陆架,这些国家的主张未必非法。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圣惕教授担任主讲人
刘丹老师指出,岛礁等地物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大小问题,即所谓有的具有全效力,有的则是部分效力或零效力。并且提出值得深思的问题,如南海仲裁裁决对于121条第3款这种“大胆”的解释其前景如何?未来是否可能会对其他国际司法机构产生影响,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有没有可能去援引这种解释,以及如果已经援引了又会产生何种影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研究员刘丹发言
雷筱璐老师认为,《公约》法文本中对于“岩礁”和“岛屿”那两个法语词的区别是比较大的,“岛屿”就是那种有泥土存在的地物,而“岩礁”就是指那种裸石,完全是由石头作为主体的地物。对于121条的解释和适用,是有很多不同于南海仲裁裁决的学说和国家实践。最近美国国务院发的150号报告里,美国强调对于这种单个岛礁的法律地位还没有持有一种立场,但是中国作为南海仲裁案的当事方有义务遵守裁决,美国似乎通过这种话术给自己留了后路。
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雷筱璐发言
在讨论环节,与会专家还围绕“岛礁区分的二分法还是三分法更符合公约的原意”,“中国对于121条的解释和适用的立场和标准有关如何确定”,“就冲之鸟地位提起仲裁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高圣惕老师第三讲主题是《从海域划界司法实践看日本冲之鸟礁大陆架主张的未来》。他认为,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公约》附件七仲裁庭以及国际法院的五个裁决,《公约》缔约国依据第76条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划界案,可以被法院认为这些国家具备主张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的海洋权利。即便委员会因为争端当事国的不同意而不审理相关划界案,司法机关本于这些国家提交的外大陆架的外部界线的材料,有权协助这些国家进行司法划界,越过委员会审议障碍与僵局。因此,日本以及其他国家(如越南及马来西亚)在委员会明知不可而为之的行为,其实是他们未来将海域划界移交给司法仲裁机构解决的准备。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高圣惕教授担任主讲人
徐奇老师认为,是否具备主张的这种海洋权利(maritime entitlement)是当事国诉权的基础,即使委员会搁置审议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对于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权而言基本上不存在什么障碍,目前这个趋势比较明显。其次,他认为,所涉第三国利益是不容忽视的,第三国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介入以及如何介入到司法划界中值得研究。
暨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徐奇发言
张诗奡老师指出,争端当事方根据《海洋法公约》76条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案是否就意味着其就具有外大陆架的海洋权利(entitlement)这是不无疑问的。如果委员会没有事先对于大陆架延伸这个科学问题进行判定,国际司法机构直接介入的合理性在哪里?国际司法机构和委员会之间在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是否应该有一个先后顺序问题?另外,他还建议我国在处理相关海洋问题是否可以考虑通过一些更主动的一些方式。
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助理研究员张诗奡发言
在讨论环节,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会长杨华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喜峰教授等专家学者还围绕“日本与帕劳外大陆架划界”、“越南与马来西亚外大陆架划界”、“外大陆架司法划界案的可受理性”“、国际司法裁决的既判力”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高圣惕教授对于相关问题和评议分别作出了精到的回应。
最后,郑志华对于高圣惕教授的三场精彩演讲和六位与谈嘉宾的精彩评议表示感谢,对参与讨论的专家学者以及参加讲座的所有老师和同学表示感谢。他也期待大家今后继续关注上海交通大学日本研究中心的“日本海洋法实践”系列讲座。